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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容成氏》所见舜帝事迹考 [打印本页]

作者: 闽南姚斌    时间: 2014-2-25 02:39
标题: 《容成氏》所见舜帝事迹考
《容成氏》所见舜帝事迹考
田旭东  王瑜
《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二)》于2002年12月由上海书店出版,这批楚竹书多为儒家著作,如《子羔》、《鲁邦大旱》等篇,此外,还有一篇系统地记述上古帝王传说的先秦佚书,篇题为《容成氏》。这篇文章的出土,引起了很多学者的研究兴趣,从整体到局部、从文本本身到思想内涵、从竹简编连到文字隶定都有学者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本文作者拟对此篇中之一部分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本文将要探讨的是《容成氏》中有关舜帝的一部分。整理者李零在书中将本篇共五十三支简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第一至第三简,论述容成氏等上古帝王二十一人;第二部分为第四至第六简首句,论述帝尧前之某位帝王;第三部分为第六简第二句至第十二简,论述尧;第四部分为第十三简至第十七简第一句,论述舜;第五部分为第十七简后半至第三十四简,论述禹;第六部分为第三十五简至第四十三简,论述商汤;第七部分为第四十四简至第四十九简,论述周文王;其余的简所论述为周武王,因为竹简缺失而不够完整。
一、竹简的编连问题
我们所要讨论的有关舜的内容即整理者李零先生所划分的第四部分,按李零先生的编连为第十三简至第十七简第一句,有些学者撰文对这一编连表示了不同意见。陈丽桂先生认为第二十三简至第三十简虽然在内容上是关于禹的事迹,但应归属于论述舜的部分,这有两个理由:一是从篇幅上看原来的编连使得论述禹的部分过于冗长,从全文来看,与其他部分明显的不平衡;另一理由则是从文字内容本身分析,这一部分所论述的是舜“乃立禹以为司空”之后禹的作为,和文中“立后稷以为盈”、“立皋陶以为李”及“立夔以为乐正”是平行并列的,这一点“证诸《尚书·尧典》,答案应该很清楚”[1],这意见确实是不错的,《尧典》所载为:“舜曰:‘咨,四岳,有能奋庸熙帝之载,使宅百揆,亮采惠畴?’佥曰:‘伯禹作司空。’帝曰:‘俞,咨,禹,汝平水土,惟时懋哉!’禹拜稽首,让于稷、契暨皋陶。”“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女作士。’”“帝曰:‘夔,命汝典乐。’”与简文两相对照,基本上是符合的[2],就是说禹、皋陶、夔曾同侍于帝舜的左右,同为帝舜所任命,而古典文献中并没有禹曾任命后稷、皋陶、夔为官的记载。陈丽桂先生一文最后的编连次序是这样的:第十三至第十五简+第二十三简至第三十一简+第十六简至第十八简,也即将第二十三简至第三十一简移至于第十五和第十六两简之间,这一大变动无疑要比原先的编连合理,可是因为陈丽桂先生一文仅着眼于简文中论述舜和论述禹的部分,然而考察全文我们发现这一编连依然存在问题。
陈剑先生也就《容成氏》的编连问题撰文进行了讨论,而他没有局限于某一部分,而是对全篇的竹简都进行了重新的考虑。我们现在就来讨论他对有关舜的论述这一部分竹简的编连意见。按照陈剑先生的编连,这一部分的简序如下:第十三简+第十四简+第八简+第十二简+第二十三简+第十五简+第二十四至第三十简+第十六至第十八简。大体上与陈丽桂先生的编连类似,不过我们注意到他加入了第八简和第十三简,调整了第十五简和第二十三简,并剔除了第三十一简,这几处改动的理由,我们将在下文进行讨论,为方便起见,我们将以陈剑先生的意见编连的简文抄录于此[3]:
昔舜耕于鬲丘,陶于河滨,渔于雷泽,孝养父母,以善其亲,乃及邦子。尧闻之,十三而美其行。尧于是乎为车十有五乘,以三从舜于畎亩之中。舜于是始免刈、、耨、锸,谒而坐之子。尧南面,舜十四于是乎始语天地人民之道。与之言政,悦简以行;与之言乐,悦和以长;与之言礼,悦而不逆,尧乃悦。尧八□[尧乃老,视不明,]听不聪。尧有子九人,不以其子为后,见舜之贤也,而欲以为后。十二
舜听政三年,山陵不疏,水潦不湝,乃立禹为司空。禹既已二十三受命,乃卉服菩箬,帽芙□□足□□十五□面(乾)(错)□,不生之毛,□濏湝流,禹亲执畚耜,以陂明都之泽,决九河二十四之阻,于是乎夹州、徐州始可处。禹通淮兴沂,东注之海,于是乎竞州、莒州始可处也。禹及通萎与汤,东二十五注之海,于是乎蓏(并)州始可处也。禹乃通三江五湖,东注之海,于是乎荆州、扬州始可处也。禹乃通伊、洛,并瀍、涧,东二十六注之海河,于是乎豫州始可处也。禹乃通泾与渭,北注之河,于是虘(雍)州始可处也,禹乃从汉以南为名谷五百,从二十七汉以北,为名谷五百。
天下之民居奠,乃饮食,乃立后稷以为盈。后稷既已受命,乃食于野、宿于野,复谷豢土,五年乃穰。二十八
民有余食,无求不得,民乃宝;骄态始作,乃立皋陶以为李(理)。皋陶既已受命,乃辨阴阳之气,而听其讼狱,三二十九年而天下之人无讼狱者,天下大和均。
舜乃欲会天地之气而听用之,乃立质(夔)以为乐正。质(夔)既受命,作六律六三十(吕),辨为五音,以定男女之声。当是时也,病疫不至,妖祥不行,祸灾去之,禽兽肥大,草木晋长。昔者天地之佐舜而十六祐善,如是状也。
舜乃老,视不明,听不聪。舜有子七人,不以其子为后,见禹之贤也没,而欲以为后,禹乃五让以天下之贤十七者,不得已,然后敢受之。
我们现在来讨论陈剑先生对编连作出的改动是否成立。
将第八简置于第十四简之后,陈先生注中说:“原以简七、简八相次,则简八开头的‘于是乎始语尧天地人民之道’主语不明。”并以上博简《子羔》篇第五简“尧之取舜也,从诸草茅之中,与之言礼,悦专□”一语与《容成氏》之第八简“与之言礼,悦而不逆”相勘比,证明对话两人的一定是尧和舜,从而证明此处如此编连的合理性[4]。而刘乐贤先生则在一篇文章中更是为此处的编连提供了传统文献方面的有力佐证,他指出“传世古籍中也有类似说法”,并举出《尸子》(汪继培辑本)、《慎子》、《资治通鉴外纪》及《路史》等书中的语句。因而,此处的改动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了[5]。
而第十二简的加入及其前后的文字补缀,则基于对古书行文习惯的稔熟,同篇第十七简“舜乃老,视不明,听不聪”一语可谓内证,将第八简与第十二简相次,认为两简之间“从内容看不大可能还有缺简”固然有些主观,但在目前看来,没有太大问题,较之原书的编连也更为合理。
至于第十五简和第二十三简的调整,乃是加入了第八简和第十二简的必然结果,第八简接在了第十四简之后,第十五简的“受命,乃卉服菩箬,帽芙□□足□□”自然需要一个新的位置,而将之接在第二十三简之后则浑然一体,文句通顺,对叙述节奏也无影响。而陈剑先生又为第二十三简大胆地补缀出上半部分所残文字,使其与第十二简的衔接更加榫合。这种补缀和对第十二简的补缀一样不是随意的,而是参考了上下文并参考古书文例而作出的,文句范式既合于原篇文字,字数也契合于简牍形制,我们认为是可以接受的。
第三十一简的取舍,我们认为与对于第十六简第一字及第三十一简第六字的隶定有很大关系。在李零先生的编连中,第三十简的“六律六”之后补缀了一个“吕”字,并在注释中说“下面的‘六’字应接‘吕’字”,因为六律六吕即十二律吕,为古代音乐术语,古书习见[6],所以李零先生比较肯定地这样说,而陈剑先生认为李零先生隶定为“”的字“显然是‘郘’的误字”[7],这么一来,以第十六简接第三十简就再自然不过了。此外还有一字会影响到竹简的编连,即第三十一简中的“俈”字。李零先生在原书的注里说“‘俈’疑读为‘调’”,为一与音乐有关的字眼,又因为“上文是讲十二律”[8],那么他将之视为叙述乐官之作为的内容而置于第三十简之后自然是有道理的,而陈剑先生认为此句“其义待考”[9],我们推想,其实是对“俈”字的隶定还没有把握。另有王志平先生曾专文讨论《容成氏》中有关制乐的简文,他的主张又与前二人不同,认为应当以第十六简接第三十简,再以第三十一简接第十六简,关于“俈”字,王志平先生也和陈剑先生一样认为“比较费解”,但又认为李零先生“似乎是说以十二律分属四方,每方各为三调”的意见是正确的,他认为这个字可读之为“宫”[10]。李、王二先生的意见的确是颇有见地的,但尚非定论,因此我们出于审慎的态度,暂以陈剑先生的编连意见为是,另外,我们考虑到以第十七简接第十六简比以第三十一简接第十六简的编连在文字上更为连贯,文意上也更为通畅。
以上是关于这一部分竹简编连问题的一些讨论,总的来说,我们认为陈剑先生的编连在整理者李零先生的编连基础上作出了一些更为合理的调整,目前来看是较为可取的。我们在以上的讨论中所关注的只是简文中有关舜的论述部分,实际上陈剑先生是对全篇的编连问题进行了探讨,也许新的编连中依然存在问题,但他的工作使我们更加接近简文的本来面目是毋庸置疑的。
二、事迹之考证
《容成氏》这一篇中所叙述的有关舜的事迹可概括为以下几件:舜之出身,尧访舜,舜立禹、后稷、皋陶、质为官,舜举禹并禅以天下,尧举舜并禅以天下的事情虽然因为竹简残缺而不存,但是结合上下文不难推测,而其他各事皆有传世文献的记载可资考证。
首先,关于舜的出身,简文叙曰:“昔舜耕于鬲丘,陶于河滨,渔于雷泽,孝养父母,以善其亲,乃及邦子。”我们将之与传世文献相对照可以发现,简文的说法是简练而概括的。《史记·五帝本纪》中是这样说的:“舜,冀州之人也。舜耕历山,渔雷泽,陶河滨,作什器于寿丘,就时于负夏。……舜耕历山,历山之人皆让畔;渔雷泽,渔泽之人皆让居;陶河滨,河滨器皆不苦窳。一年所居成聚,二年成邑,三年成都。”“历山”、“鬲丘”,实为一地,陈剑先生的编连中将“鬲”隶定为“历”[11],因为“舜耕历山”是各种文献众口一词的说法,这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不过,司马迁的说法很可能是总结之前的儒、墨、诸子的各种说法而成的。《墨子·尚贤中》说“古者舜耕历山,陶河滨,渔雷泽”,提到的三个地方和简文所载相同。《韩非子·难一》演绎成分较此为多,“历山之农者侵畔,舜往耕焉,期年圳亩正;河滨之渔者争坻,舜往渔焉,期年而让长;东夷之陶者器苦窳,舜往陶焉,期年而器牢”。所谓“一徙成邑,二徙成都,三徙成国”的说法更是屡见于《管子·治国》、《吕氏春秋·慎大览》及刘乐贤先生一文中所引的《尸子》诸种著作。可以说,简文对于舜出身的记载是可靠的,不像许多传世文献的记载那样掺杂了后人的演绎成分。
尧在古史中是以“举贤”闻名的,尧寻访舜并举之为官最后禅以天下的事迹,许多文献都有记载,刘乐贤先生提到的《尸子》、《慎子》皆言“尧闻其(舜)贤,征诸(《慎子》一书中“诸”作“之”)草茅之中”,略同于简文“以三从舜于畎亩之中”。而两书接下来说的“与之语礼,乐而不逆”,“与之语政,至简而易行”,“与之语道,广大而不穷”,更和简文“与之言政,悦简以行;与之言乐,悦和以长;与之言礼,悦而不逆”文句相近,很可能有相同的来源,或是当时流行的说法。
“尧有子九人,不以其子为后,见舜之贤也,而欲以为后”这一句后陈剑先生接以第二十三简并补上“舜乃五让以天下之贤者,不得已,然后敢受之”十八字,这说的是尧年老将天下禅让给舜的事情。《史记·五帝本纪》是如此说的:“尧立七十年得舜,二十年而老,令舜摄天子之政,荐之于天。”其他文献(如《尚书》、《墨子》、《孟子》等)的记载皆大同小异。不过,也有一种完全不同的表述,即所谓“舜逼尧,禹逼舜”,认为那种传说中的禅让实为篡夺,这一说法我们可以从《荀子》、《韩非子》和《竹书纪年》等书里看到。两种说法的是非本文不作讨论,不过我们由此可以看出《容成氏》的表叙是属于前一种的,因为与其同出的其他竹书皆为儒家作品,那么,我们推想这一种叙述法应该来源于早期儒家作品。
在此之后,简文叙述了舜立四人为官以辅助他治理天下诸事,在传统文献中《尚书·尧典》所载较详,我们可以对照二者,看它们有怎样的异同。按照简文的记载,舜践天子位后,“(舜听政三年)山陵不序,水潦不湝,乃立禹为司空”,“天下之民居奠,乃饮食,乃立后稷以为盈”,“民有余食,无求不得,民乃宝,骄态始作,乃立皋陶以为李(理)”,“舜乃欲会天地之气而听用之,乃立质(夔)以为乐正”。而《尚书·尧典》是这么说的:“舜曰:‘咨,四岳,有能奋庸熙帝之载,使宅百揆,亮采惠畴?’佥曰:‘伯禹作司空。’帝曰:‘俞,咨,禹,汝平水土,惟时懋哉!’帝曰:‘俞,汝往哉!’禹拜稽首,让于稷、契及皋陶。帝曰:‘黎民阻饥,汝后稷播时百谷。’……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女作士。’……帝曰:‘夔,命汝典乐。’”两者似乎在文字上还是有不少差异,那么,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呢?舜立禹作司空一事,简文与《尧典》是一致的,无须再作讨论。舜立后稷为盈官一事在《尧典》中则似乎没有记载,《尧典》中周人的始祖弃担任了负责粮食生产的官职,而弃和后稷是什么关系呢?我们从孙星衍的疏中可以得知,二者实系一人。孙疏引郑玄注云:“初,尧天官为稷。”这位“稷”据《诗·宫》笺所说就是弃,笺云:“后稷生而名弃,长大,尧登用之,使居稷官。民赖其功,后虽作司马,天下犹以后稷称焉。”[12]那么后稷的事也没有问题了。我们再来看舜立皋陶为李一事,在《尧典》中皋陶的官职名称与简文不同,称作“士”,不过我们又发现孙星衍的疏中引《说苑·修文篇》“皋陶为大理”一语,而整理者李零在注释中说:“‘李’,法官。字亦作‘理’。”又引《管子·法法》“皋陶为李”之语[13],由此显见《尧典》的“士”和简文的“李”应当是同样的官职。接下来我们看看舜立质为乐正一事的究竟。“质”字在原书中未有隶定,李零先生经过对字形和字音的考察及结合《吕氏春秋·古乐》的相关记载得出“疑读为质”的意见[14]。在传世文献的记载中多有舜立夔为乐正以定五音十二律的说法,“质”字大约是“夔”字的讹误,在《吕氏春秋》的《察传》中也写作“夔”,文曰:“昔者舜欲以乐传教于天下,乃令重黎举夔于草莽之中而进之。舜以为乐正。”足可见舜立夔为乐正正是当时的共同观念,而通过对前三事的考证可以看出简文的记载与传统文献的记载并无事实上的出入,可以说二者只是文字上有所不同而已,内容上并不相左。
以上我们对简文中有关舜的诸事迹做了一些较为粗浅的文献考证工作,可以看到《容成氏》的记载虽然在语言上有其自身特色,但在内容上并没有超出我们从传统文献中得到的古史知识的范畴。
三、余论
我们通过对《容成氏》中关于舜的事迹部分的竹简编连问题的讨论,以及对其内容进行的文献考证,得出以下一些认识:一,与传世文献《尚书》及诸子著作的记载相比,《容成氏》关于古代帝王的记载可以说整体上系统化、局部上概括化,大量细节性的信息很可能是人为地省略了。二,与许多传世文献的记载相比,《容成氏》的文字比较平实,没有往古代帝王身上附会神异之事。三,《容成氏》作为出土的原本形态的古书,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可以帮助我们重新审查传说时代的中国历史。四,《容成氏》具有的文献价值可以帮我们重新考察传统文献的真实性。五,《容成氏》及其他古书的发现可以帮助我们纠正“古史辨”派盛行以来的许多流弊,引导我们找到研究中国历史的新方向。
王国维先生曾说“古来之新学问起,大都由于新发见”,在当今,我们国家不断出土的简帛古书已经吸引了许多学者的注意,相关的研究机构也不断成立,并且已经有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可以说,一门“新学问”已经建立起来了,新时代的学人自当利用这些古人所未见的新材料使我们的古史研究达到一个新的境界。
注释:
[1]陈丽桂:《谈〈容成氏〉的列简错置问题》,《上博馆藏战国楚竹书研究续编》,上海书店,2004年,第335页。
[2]关于字句及内容上的差别,将在本文第二部分进行具体讨论。
[3]陈剑:《上博简〈容成氏〉的竹简拼合与编连问题小议》,《上博馆藏战国楚竹书研究续编》,上海书店,2004年,第327页。
[4]见注[3]陈剑一文的注释8,载《上博馆藏战国楚竹书研究续编》,上海书店,2004年,第333页。
[5]刘乐贤:《读上博简〈容成氏〉小札》,《上博馆藏战国楚竹书研究续编》,上海书店,2004年,第353页。
[6][8][14]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
[7]见注[3]陈剑一文的注释12,载《上博馆藏战国楚竹书研究续编》,上海书店,2004年,第334页。
[9]见注[3]陈剑一文的注释14,载《上博馆藏战国楚竹书研究续编》,上海书店,2004年,第334页。
[10]王志平:《〈容成氏〉中制乐诸简的新阐释》,《上博馆藏战国楚竹书研究续编》,上海书店,2004年,第397页。
[11]见注[3]所引陈剑文。
[12][13]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中华书局。
[14]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
(《虞舜文化研究集》,山西古籍出版社,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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