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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晉·劉昫撰)《舊唐書》 卷二十四 志第四禮儀四 武德貞觀之制,……帝嚳配祭於頓丘,唐堯契配祭於平陽,虞舜、咎繇配祭於河東,夏禹、伯益配祭於安邑,殷湯伊尹配祭於偃師。……顯慶二年六月,禮部尚書許敬宗等奏曰:“謹案《禮記·祭法》云:‘聖王之制祀也,法施於人則祀之,以死勤事則祀之,以勞定國則祀之,能禦大災則祀之,能捍大患則祀之。’又‘堯、舜、禹、湯、文、武,有功烈於人,及日月星辰,人所瞻仰。非此族也,不在祀典’。准此,帝王合與日月同例,常加祭享,義在報功。爰及隋代,並遵斯典。漢高祖祭法無文,但以前代迄今,多行秦、漢故事。始皇無道,所以棄之。漢祖典章,法垂於後。自隋已下,亦在祠例。伏惟大唐稽古垂化,網羅前典,唯此一禮,咸秩未申。今請聿遵故事,三年一祭。以仲春之月,祭唐堯於平陽,以契配。祭虞舜於河東,以咎繇配。祭夏禹於安邑,以伯益配。祭殷湯於偃師,以伊尹配。祭周文王於酆,以太公配。祭武王於鎬,以周公、召公配。祭漢高祖於長陵,以蕭何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