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尧、舜、禹伐三苗(节选) 李学勤 苗民社会状况,《尚书·吕刑》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唯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泯泯棼棼,罔中于信,以覆诅盟。虐威,庶戮方告无辜于上。上帝监民,罔有馨香德,刑发闻惟腥。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报虐以威,遏绝苗民,无世在下。”“弗用灵”之灵,旧释解作“令”,或“善”。徐旭生引《说文》释“巫”,这很有道理。因为在氏族制度的时代,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只有习惯法。以后,随着私有制的发展,开始出现各种违背传统习俗的事。正如恩格斯所说,氏族“是被那种在我们看来简直是一种堕落,一种离开古代氏族社会的纯朴道德高峰的堕落势力所打破的……最卑鄙的手段——偷窃、暴力、欺诈、背信——毁坏了古老的,没有阶级的氏族制度”。而对待这些新的问题,开始还是用宗教手段,如民族学资料中常见的“神判”定罪、处理,以后才出现了“法”。所以“苗民弗用灵”,“作五虐之刑,曰法”,是说苗人不用传统的原始宗教的手段维护社会秩序,而是用严酷的刑罚。虽然“神判”往往更为野蛮残酷,但被笼罩在神的光环中,在原始社会仍有很大的权威性。苗蛮集团中首先出现的进步因素反而成了罪行。不仅如此,文中所说“泯泯棼棼,罔中于信,以覆诅盟”等谴责苗民人心欺诈,社会紊乱,抛弃信义,背叛盟誓,滥用暴力等等“罪名”,也说明当时苗蛮集团文明因素的成长已走在黄河流域之前。 关于伐三苗的战场,旧说多以为在江南,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引郑康成曰,“(三苗)在洞庭逆命,禹又诛之”,并补充《檀弓》云“舜葬苍梧之野”为证。这种说法当源于《战国策·魏策》所载“昔者三苗之居,左彭蠡之波,右有洞庭之水,文山在其南,而衡山在其北,持此险也,为政不善,而禹放之”。但是,在4000多年前的史前时代,河洛民族能否直至长江以南进行胜利的远征是有待证明的,因此长期以来对“三苗之居”的地望有存疑。钱穆说“此言三苗左彭蠡右洞庭,非后世江域之彭蠡洞庭也。何以言之,江域洞庭在西,彭蠡在东,此言左彭蠡右洞庭,以左孟门右漳釜例之,则左是西、右是东,与江域彭蠡洞庭左右适得其反”。并且考证“古者三苗疆域盖在今河南鲁山、嵩县、卢氏一带山脉以北;今山西南部诸山,自蒲阪、安邑以至析城,王屋一带山脉之南,夹黄河为居,西起蒲潼、东达荥郑,不出今河南北部、山西南部,广达数百里间也”。然而这一地区正是华夏集团活动地区,苗蛮集团文化的北向影响曾达黄河两岸,但这里不是“三苗之居”。而且据今所见甘肃天水放马滩一号秦墓所出战国晚期秦国所属郢县(今天水市北道区、秦城区、秦安县、清水县)地图,“方位是上北下南、左西右东,与现在地图方位相同”,也与《战国策·魏策》所说“殷纣之国,左孟门,而右漳釜”的方位相同。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的长沙国南部地图是上南下北,左东右西,与现在地图方位适得其反。因此,不能因吴起说的彭蠡洞庭方位与今习惯说法相反,就否定它们是“江域之彭蠡洞庭”。 (《中国古代文明与国家形成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 ( x* }4 x( i/ N9 F; E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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