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1月25日上午9时18分,特别法庭江华庭长开始宣读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判决书。 被告人姚文元,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姚文元积极参与江青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 姚文元直接控制宣传舆论工具,长期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1974年至1976年,姚文元指挥“梁效”、“池恒”、“罗思鼎”等写作班子,诬蔑重新出来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是“从资产阶级民主派到走资派”,已经成为所谓继续革命的对象,煽动对他们进行诬陷迫害。 1967年,姚文元积极参与夺取上海市领导权的活动。姚文元参与诬陷上海市领导干部曹荻秋等人。 1967年5月,姚文元在济南参与支持王效禹制造武斗事件。 1976年,姚文元伙同江青、张春桥、王洪文在全国制造新的动乱。同年1月至9月,姚文元指使鲁瑛派人到国务院一些部门和一些省,按照他们的意图编造材料,诬陷重新出来工作的领导干部。1976年3月至5月,姚文元捏造罪名,诬陷南京、北京等地悼念周恩来总理的群众是“反革命”,诬陷邓小平是天安门广场“反革命政治事件的总后台”,煽动镇压迫害广大干部和群众。 被告姚文元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102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第138条诬告陷害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