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和云谱--姚网专业修家谱,姚家修谱找姚网

姚氏宗亲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中华姚网扫黑除恶倡议书
姚网网训,与家人共勉姚网建设捐助,宗亲合力助姚网姚网建站宗旨及姚网使命
文明姚网“九不发”中华姚氏十大人文精神姚家修谱,找姚网第五届姚商会于平公故里成功召开
查看: 2951|回复: 1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姚平杰律师从法律说“宗亲会”和“世姚会”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3-9-3 17:00: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姚家修谱找姚网

亲爱的宗亲,注册并登录姚网后才可以发帖,才可以结交更多姚氏宗亲。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本帖最后由 pszyyao 于 2013-9-3 18:19 编辑

今天湖南姚印松转发了川雅安-姚乃全(329060837) 11:52:36 的帖,全文如下,我加个标题为《姚平杰律师从大陆法律说“宗亲会”和“世姚会”》:

       川雅安_姚乃全(329060837) 11:52:36
       各位宗亲,我是姚平杰律师,今天非常遗憾的告诉大家,根据法律规定,“宗亲会”、“老乡会”等社会团体组织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民政局不予批准。这些所谓的“宗亲会”、“老乡会”都是不允许注册成立的。所以“世界姚氏宗亲会”在香港注册也情有可原。“世界姚氏宗亲会”在大陆不允许注册,所以只能是非法组织。我们以后可要小心了,聚会要低调再低调,因为这是非法集会。

      以上这个帖能全面而准确表示姚平杰律师的原意吗?
      我认为未必。
      我还认为:将于2013年11月初在广东潮阳召开的首届“世界姚氏宗亲联谊会”,是合法集会。


(1)


(2)在2#。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1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楼主| 发表于 2013-9-3 17:23:4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pszyyao 于 2013-9-3 18:20 编辑

姚平杰律师,可能是在深圳执业的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也是合伙人。
    如是,他就是我在深圳姚氏宗亲第八次聚会(2013年9月1日)新认识的湖北宗亲。

    平杰宗亲:
    我觉得1#的帖,还没有完全将“世界姚氏宗亲联谊会”这样的组织的合法性(已在香港注册,合法)和非法性(大陆不允许注册“宗亲会”“同乡会”)讲清楚。
    我认为,首届“世界姚氏宗亲联谊会”将于2013年11月初在广东潮阳,不是非法集会。我的经验告诉我,潮阳萧氏已于三年前在潮阳开过“世界萧氏宗亲联谊会”,云集二千世界萧氏宗亲,那年轮到潮阳萧氏四序堂承办。在潮阳,萧姚赵郑是四大姓。
   因此,请你将这些问题全面而清晰地讲一讲。


(2)

签到天数: 56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5]六品通判

3#
发表于 2013-9-3 17:23:5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姚为瑶 于 2013-9-3 17:52 编辑

  谢谢提醒.我是不会参加不经政府批准的而且带有宗族色彩的会议.你政府不批.我偏要在你的眼皮底下.开700人的世界性的成立大会.
    我不会把自已掛在别人的裤带上.有姚网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没事找事.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楼主| 发表于 2013-9-3 19:09:18 | 只看该作者
“世界姚氏宗亲联谊会”是合法和非法集会是一回事,参加不参加“世界姚氏宗亲联谊会”是另一回事。不管参加不参加“世姚会”,应当弄明白是合法还是非法。
    “世界舜裔宗亲联谊会”和“旅港姚氏宗亲会”都是在香港注册的合法宗亲会。后者的主席姚锦钿会长姚中立太平绅士和副会长姚石平,我都认识。当听说要拆广州杨箕村姚氏凤仪堂时,这两个组织都写信给广州市政府,呼吁应当原址保护凤仪堂。当湖南武冈姚氏要求收回姚氏宗祠时,“旅港姚氏宗亲会”也给予声援。
     众所周知,“世界舜裔宗亲联谊会”已在河南濮阳开过会。
     这些情况足以说明这些香港合法组织,它们在大陆依法的集会也是合法的。

(3-完)
     

签到天数: 1656 天

连续签到: 2 天

[LV.Master]三朝元老

5#
发表于 2013-9-3 19:33:04 | 只看该作者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对社团组织注册的严格限制,1989年下半年是个分水岭,在此之前的几年里比较宽松。

经验告诉人们:这类活动不出事便罢,若撞在枪口上了就是非法。

签到天数: 228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7]四品道员

6#
发表于 2013-9-3 20:57:02 | 只看该作者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社会团体必须依照《条例》第三条 规定进行活动。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章程进行的各项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向省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全市性社会团体,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全县(区)社会团体及乡镇(街道)社会团体,向县(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 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对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规定,反映会员共同愿望和要求章程。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负责人的产生和任期、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制度等;

  (二)有得到多数发起者拥护的负责人和三十名以上会员;

  (三)有办事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地址;

  (四)有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八条 申请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除必须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碑刊民事责任。

  第九条 全省性社会团体可以设办事部门和专业委员会,但不得设立二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独立性社会团体机构。全省性社会团体在市、县(区)一般不得设立分会。市、县(区)成立的同类社会团体,可以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加入全省性社会团体。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原则上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

  县(区)范围内的同一行业,原则上只能成立一个行业协会。

  非全省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广东省”或“全省”字样。

  第十条 筹备成立社会团体,须先经业务主管部门许可。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社会团体登记。应当依照《条 例》第十条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并在登记申请书中如实填报以下内容:

  (一)社团名称;

  (二)宗旨、任务;

  (三)会址或办公地址;

  (四)活动区域和业务范围;

  (五)参加单位和人员数目;

  (六)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七)组织机构概况;

  (八)经费来源和经济状况;

  (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依照《条例》第十一条 规定,载明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或无行为能力的人,不得组织或参加社会团体。

  第十四条 外国公民在广东省境内成立社会团体,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社会团体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书面形式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登记的答复。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受理: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应提交的文件、材料、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书齐备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审查:对提交文件。材料、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计审查。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登记条件。

  核准:经过市查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一条 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者。

  发证;经审查符合规定条 件的,准予登记,发给《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证》;对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广东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公告:对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公告。公告费由被公告的社会团体法人支付。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证书和副本,由省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变更或注销,依照《条例》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建立、健全社会团体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证书和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证明向银行申请开立银行帐户,向公安部门申请刻制印章。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印章一律用圆形宋体字,阳文图记,直径为四厘米,镌刻团体名称之全称,由左向右环行。启用印章和制发会员证时,应将样式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各社会团体须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工作总结、经费收支情况和有关重要事项,以及本年度计划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对经年检合格的社会团体,在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戳记。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证》、《广东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广东省基金会许可证》的正本应悬挂在社会团体办公地位。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的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不得涂改、复制、转让、出借或作其他用途,正本如遗失应及时公开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办理注册登记、年检,应向登记管理机关交纳登记费和年检注册费。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社会团体依法进行活动;

  (二)监督社会团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三)监督社会团体依照登记的章程开展活动;

  (四)监督社会和团体遵守年检制度和重发活动情况报告制度;

  (五)保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六)对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第二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团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社会团体重大业务活动的审批;

  (二)对社会团体活动进行方针、政策性指导;

  (三)对社会团体行政事务工作的管理;

  (四)对社会团体变更、合并和注销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有关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情况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罚款、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依法取缔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本经批准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议进行活动的,依照《条例》第二十六条 处理。

  第三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处理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必须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对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十日内,向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或取缔后,其善后事宜处理。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二颁布的《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签到天数: 228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7]四品道员

7#
发表于 2013-9-3 20:57:2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遵义姚斌 于 2013-9-3 20:59 编辑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社会团体必须依照《条例》第三条 规定进行活动。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章程进行的各项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向省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全市性社会团体,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全县(区)社会团体及乡镇(街道)社会团体,向县(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 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对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规定,反映会员共同愿望和要求章程。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负责人的产生和任期、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制度等;

  (二)有得到多数发起者拥护的负责人和三十名以上会员;

  (三)有办事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地址;

  (四)有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八条 申请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除必须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碑刊民事责任。

  第九条 全省性社会团体可以设办事部门和专业委员会,但不得设立二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独立性社会团体机构。全省性社会团体在市、县(区)一般不得设立分会。市、县(区)成立的同类社会团体,可以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加入全省性社会团体。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原则上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

  县(区)范围内的同一行业,原则上只能成立一个行业协会。

  非全省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广东省”或“全省”字样。

  第十条 筹备成立社会团体,须先经业务主管部门许可。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社会团体登记。应当依照《条 例》第十条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并在登记申请书中如实填报以下内容:

  (一)社团名称;

  (二)宗旨、任务;

  (三)会址或办公地址;

  (四)活动区域和业务范围;

  (五)参加单位和人员数目;

  (六)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七)组织机构概况;

  (八)经费来源和经济状况;

  (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依照《条例》第十一条 规定,载明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或无行为能力的人,不得组织或参加社会团体。

  第十四条 外国公民在广东省境内成立社会团体,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社会团体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书面形式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登记的答复。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受理: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应提交的文件、材料、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书齐备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审查:对提交文件。材料、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计审查。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登记条件。

  核准:经过市查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一条 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者。

  发证;经审查符合规定条 件的,准予登记,发给《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证》;对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广东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公告:对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公告。公告费由被公告的社会团体法人支付。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证书和副本,由省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变更或注销,依照《条例》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建立、健全社会团体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证书和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证明向银行申请开立银行帐户,向公安部门申请刻制印章。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印章一律用圆形宋体字,阳文图记,直径为四厘米,镌刻团体名称之全称,由左向右环行。启用印章和制发会员证时,应将样式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各社会团体须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工作总结、经费收支情况和有关重要事项,以及本年度计划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对经年检合格的社会团体,在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戳记。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证》、《广东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广东省基金会许可证》的正本应悬挂在社会团体办公地位。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的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不得涂改、复制、转让、出借或作其他用途,正本如遗失应及时公开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办理注册登记、年检,应向登记管理机关交纳登记费和年检注册费。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社会团体依法进行活动;

  (二)监督社会团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三)监督社会团体依照登记的章程开展活动;

  (四)监督社会和团体遵守年检制度和重发活动情况报告制度;

  (五)保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六)对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第二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团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社会团体重大业务活动的审批;

  (二)对社会团体活动进行方针、政策性指导;

  (三)对社会团体行政事务工作的管理;

  (四)对社会团体变更、合并和注销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有关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情况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罚款、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依法取缔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本经批准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议进行活动的,依照《条例》第二十六条 处理。

  第三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处理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必须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对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十日内,向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或取缔后,其善后事宜处理。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二颁布的《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如果照该条例的话,注册之后联谊会应该是属于合法的聚会吧?

签到天数: 594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9]二品侍郎

8#
发表于 2013-9-3 21:56:5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姚卿芳 于 2013-9-3 22:04 编辑

    政府要依法行政,民众要依法行事,不打擦边球,不抱幻想,不踏边线,保稳定,求和谐!

签到天数: 61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6]五品郎中

9#
发表于 2013-9-3 22:43:38 | 只看该作者
:(其实我们深圳的宗亲会就可以考虑考虑,这个就像球迷会一样,呵呵!我就是深圳球迷会的,那我每年不是参加了很多的非法集会?

签到天数: 594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9]二品侍郎

10#
发表于 2013-9-3 23:42:2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姚卿芳 于 2013-9-3 23:51 编辑
姚炯桂 发表于 2013-9-3 22:43
其实我们深圳的宗亲会就可以考虑考虑,这个就像球迷会一样,呵呵!我就是深圳球迷会的,那我每年不是参加 ...

   那是小规模的啊!就几个小时嘛!又没有外地背景.这次我儿子姚绍桦也参加了!
   以前我孙子姚启亮也参加过.教授都认识.
  不能叫违法只能叫违规.连交通都没影响.相当一个家庭集会.
  不要跟自已戴违法的帽子.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手机版|Archiver|姚网--姚氏宗亲网上寻根与交流平台 ( 粤ICP备10011825号-1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877号

GMT+8, 2025-4-7 14:41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