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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文化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节选) 薛丽珍 舜文化中的“窃负而逃”是“亲亲相隐”观念的来源 《孟子·尽心上》中记载:“桃应问曰:‘舜为天下,皋陶为士,瞽叟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又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舜视天下为敝屣,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也就是说孟子认为,如果舜的父亲杀人,一方面,皋陶应该当然也一定会依法逮捕瞽叟,囚之以待审决。另一方面作为儿子,舜可以放弃天下,并不惜践踏国法,甚至从狱中窃取父亲,与父亲一起逃往海滨,过着父子同乐的生活,以实现自己的孝道。孟子之所以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是源于其对舜表率人伦、化及天下的德行的了解,是对舜所推崇的孝观念的具体化。 “窃负而逃”所蕴含的容隐观念同样为先秦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孔子所倡导。《论语·子路》中记载:“叶公与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攮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孔子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是“直”的表现。孔子认为父亲犯罪而子包庇,正直就包含在里面了。孔子认为,父为子隐是仁,子为父隐是孝,这才是合乎伦理道德的。 孔子与孟子对“亲亲相隐”的主张并非建立在制度层面,仅是一种学术思想或观念,并不具有现实的操作性,但其容隐的伦理思想却自正统儒家在汉代的新生而成为中国两千年伦理及基于伦理而成法律的一贯的重要原则却是不争的事实。 “亲亲相隐”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的确立与演进 “亲亲相隐”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最早确立于汉朝。伴随着儒家地位在汉朝的确立,法律的儒家化现象出现,法律的制定以儒家思想为指导,以儒家的伦理道德为基础;司法实践中引经决狱,以儒家的伦理道德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为儒家观念上升为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汉宣帝本始四年颁布“亲亲相首匿”之法令,“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无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子孙,罪诛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宣帝的这条诏令允许在一定的亲戚间可以首谋、藏匿罪犯而不受惩罚或减轻处罚,从而首次确立亲亲相隐的刑法原则,开创了中国法律制度中的亲亲相容隐传统。 “窃负而逃”所隐含的法律价值分析 首先,它符合人类本性的需求,是法律人性化的具体体现。 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是家庭,家庭成员之间的爱是家庭得以维持与延续的基本要索,亲属之爱是人类感情联系的基础,是一切爱的出发点。英国哲学家休谟说:父母对儿女的怜惜,儿女对父母的关爱等人类情感往往发生于一种自然冲动和无法说明的本能。亲情是人类本性和天然感情的客观存在,这些本能是原始的、基本的第一性的情感。舜之“窃负而逃”是一种对父亲的爱,是人类本性的直接体现,即便是这种行为与国家大义相矛盾,在亲情与国家大义面前的选择前者为后人所推崇。 其次,它契合了为政治国者的需要,实现法律效益的最大化。 中国的政教俱以伦常为本,所以政治与家族的关系密切无比,为政者以政治力量来提倡伦常,奖励孝节,是人们听熟知的。正所谓以家为国,以国为家,家国一体,国家是宗法家庭的扩大,皇帝上为天子,下为黎庶父母,家治父权,国治君权互为表里。舜之“窃负而逃”所蕴含的容隐观念,其实质就是孝。 (《沧桑》2008年第4期) - ^, H3 i1 O6 q) q* f. W; M0 ~1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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