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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姚氏宗亲联谊会章程(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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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8 15:39:0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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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北京姚氏宗亲会 于 2014-4-28 15:40 编辑



北京姚氏宗亲联谊会章程(讨论稿)

第一章  名称 住所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姚氏宗亲联谊会”。英文名称为: Beijing Yao Clan Association, 缩写为:BYA。
第二条 联谊会设在*******,地址******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条 热爱祖国,热爱世界民族,团结各族人民,反对分裂,维护和平;
第四条 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弘扬舜帝仁德思想,加强北京姚姓宗亲沟通交流和研究发展北京姚姓宗亲文化经济,促进祖国文化经济繁荣发展,引导北京姚姓宗亲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团结互助、自强不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
第五条 继承和发扬世界民族优秀道德文化传统、弘扬世界姚姓忠贞爱国、仁爱孝友、关爱后代、兼收包容的文化道德理念;
第六条  上溯祖宗、以敦本源,下联支派、以笃情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北京有常住地址的姚姓宗亲,只要承认本章程且年满18周岁以上,均可申请加入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在本联谊会成立之后,所有在北京成立姚氏宗亲会的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有参与宗亲活动的权利,对联谊会的工作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所在联谊会核实,可以倡导帮助。
  1、家境贫困考入重点大学无力入学深造者;
  2、发生天灾人祸,无法维持最低生活开支者;
  3、丧失生活来源又无依无靠的孤寡残疾。
第十一条  会员有义务参与宗亲公益活动,支援联谊会的工作,及时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并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如网络会议电视电话会。
第十七条 北京姚氏宗亲联谊会内设组织联络处、财务管理处、文化研究处、商务联络处、网络管理处,各处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关管理工作规章制度(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设专职办公室,主任一人,负责日常事务,职员1---2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推举会长、常务副会长、总顾问和顾问,并根据会长提名,任命秘书长,确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听取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各职能部门对工作的汇报,检查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审查批准联谊会的财务开支计划(预算、决算);
第十九条 总顾问和顾问由宗亲内德高望重、对宗亲工作有重大贡献者荣任,是联谊会行动方向的导航人,不负责具体事务,在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工作严重失误情况下有劝诫或中止其行使职务的权利;
第二十条 顾问是联谊会高参,对联谊会的重大决策有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会长由族内具有较高号召力、凝聚力、亲和力的人士出任。会长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理事会的决议,主管联谊会的全面工作,包括组织工作和筹措经费,并检查、指导二级机构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会长若干名,协助会长分管某方面的具体工作或分片负责各省的联络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做好协会的全面工作,开展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一切活动,会长空缺或不在时,由常务副会长代理行使会长权利。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按照理事会的决议,协助主席制订工作计划,组织收集各种信息,协调联谊会具体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成员因特殊情况减少可以在理事会成员中进行推选、增选。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监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主任一名,财务监督、行政监督若干名,一般五至七人组成。 监事会的职权:收集联谊会内外各方面的反映;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级人员的各项工作;为有利于工作,监事会可聘请若干名热心族务的人士担任联络员;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理事会有权对其罢免:工作严重失误;有假公济私、贪污或变相贪污公款的行为;在经济上造成严重浪费;有严重损害联谊会形象的行为;不能胜任其工作。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的罢免,只要证据充分,任何人都有权向理事会、总顾问、顾问和监事会提出处理建议,由监事会调查核实,提出初上步意见,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各省和各国设立的姚氏宗亲组织负责可推荐一名宗亲代表出任本会副主席或常务理事,负责协调本省、市、县与本会的有关事宜。
第五章 财务收支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金主要来源:
1、宗亲内成功人士和企业捐赠;
2、会费(个人会员每人     /年、团体会员      元/年,多交不限);
3、利息;
4、北京姚氏商会经营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资金开支限于下列项目:
1、网站建设支出;
2、资助特困优秀学生和特困家庭;
3、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福利;
4、开展联谊活动工作经费;
5、维护姚姓先贤文化古迹;
6、出版宗亲文化刊物。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审计机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如理事会或网站通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务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4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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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14-5-1 00:02:30 | 只看该作者
请问北京姚氏宗亲是不是与其他地方的姚氏宗亲不一样,是祖宗不一样还是人长得不一样,你们可知道你们北京姚氏宗亲要比其他姚氏宗亲多个脑袋?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14-5-2 19:02:35 | 只看该作者
是件大好事,各项细节到很具体,可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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