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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传统社会,“会”作为一种合作基金的储蓄形式,承载着各自特定公益使命,在民间流行甚广,影响巨大。如奖励学子举业的文会、文昌会、采芹会、宾兴会、兴贤会、惜字会等,不仅有利于繁荣地方文化教育,而且有的文会组织在调解民间纠纷、净化民风习俗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举办慈善事业的育婴会、保良会、恤嫠会、长生会等,拯救那些困于生老病死之际的弱势群体,其带来的爱心温暖可谓雪中送炭;以修桥补路为宗旨的义渡会、船会、桥会、路会,为地方交通便利与出行安全铺垫了坚实基础;承办地方公共事务的漕会、图会、禁会、乡评会等,在输纳钱粮、申明教化诸方面凸显了急公好义的风采。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毫无疑问,通过“会”这一组织形式,民间社会试图编织一个体系完善的互助网络,有序应对各种预期开支,使其在地方社会治理过程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 . S% d$ u& a8 t3 b" f0 R, S
宗族作为中国传统社会最具社会影响力的民间组织,也不遗余力地推行善堂、善会等合作基金形式,通过祠、会积累的共有财产(俗称公产),构成宗族自治的经济基础。在宗族势力较强的广大江南地区,宗族祠会所凝聚的庞大产业,往往成为当地最大的经济实体,在敬宗收族方面起到极为关键的资源整合作用。在江西的很多地区,宗族公产称为族会,即族众内部醵资创办的会。族会也叫“众会”,不仅表明宗族公产的产权属性为族众共有,更直接指明了这种共有财产是由众多的会产所构成。族会主要有丁会、产会两种筹资方式,前者报丁捐产,如谱会、玉兰会、胙会等均按照族内男丁人数摊派,汇集本金;后者按产量捐,聚集会本,绝大多数族会是以这种筹集方式举办的。族会财产是宗族自治的物质基础,不同的族会财产承载着不同的使命,在基层社会发挥着各自的治理功效,共同维系民间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 \2 t- {* A* B9 X' _- E0 d
整合族内经济资源,完善宗族互助合作与内部控制机制,是创设族会的主要目的。设立族会对于每个家族来说,既是渐进式的,也是有选择性的,轻重缓急固然是渐次选择立会的基本原则,但族众经济实力及捐输热情才是决定性因素。宗族因为拥有共同的祖先而聚集,祭祀崇拜祖先成为强化宗族纽带的头等大事,因而每个家族内部最早创立的族会,一般都是祭祀会。如萍乡文氏家族在清代康熙年间即创立清明会,乾隆年间续立冬至会,以此完善春秋两祭事宜。到光绪末年,随着文氏族众经济能力的提升,为修缮祠堂、奖励学子才设立裕宗会、荣宗会、济英会等。据民国年间江西万安县《李氏五修族谱》载,乾隆年间该族伟公支下立有清明会、诞祭会、盂兰会,而谷日公支下也立有寒食会、祭会,后来两支各会又共同成立大祠的清明会、诞祭会。据光绪年间万载县《龙氏族谱》记载,该族自乾隆二十年起成立纱灯会,此后子孙不断注入会本“经理生息”,“节年所入之租,均入祠公用,帮制祭器。”直至民国年间,该会仍然维持正常运转,会产规模依然十分可观。显然,祭祀会在所有族会中始终处于核心地位,只有在满足了祭祀祖先的“敬宗”功能之后,才会派生出丰富多彩的“收族”之会,诚如修水何氏祠志《祭祀会序》所言,“敬宗莫如隆祀典,收族莫如联尝会,联尝会所以隆祀典,可以为收族。”缘此善举,渐次完善宗族内部控制和促进彼此的互助合作。如笔者收藏宜丰龙岗邹氏道光到同治年间七种族会的簿册,包括禁山会、培耕会、文昌会、石神会、南门社会、文蔚会、永龄会等会簿,涉及内容既有石祖崇拜和社戏赛事,也有切磋诗文和奖励教育事业,还有封山育林和保护庄稼规约,其产业性质和服务功能,几乎囊括了宗族社会主要的公共事务,有效地整合了族众的经济资源,为举办宗族公共事务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光绪初年,萍乡县民李日高在《(承启会)会约》中特别强调“无会不能收族”。据该会《会簿》《流水簿》记载,承启会实际上是李氏承启堂下起立的众会,其中包括清明会、冬至会、王爷会、丁会等,经费开支除了用于春秋祭祖、修祠捐考及各局善缘外,还支付宗族对外发生的诉讼费用等,族会俨然成为宗族治理的“百宝箱”。 1 d0 `& A9 s/ q0 L!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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